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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城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蕾蕾与王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蕾蕾,王严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194号原告王蕾蕾,男,1989年2月13日生,汉族,工人。被告王严勇,男,成年,汉族。原告王蕾蕾与被告王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希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蕾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严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月1日借我一万元。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1月1日因经商借原告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此借条上的除了息2分/月以外,所书写的内容及手印均是被告所为。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未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证,及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清偿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严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王蕾蕾现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蕾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希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红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