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桂刑二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3-11-25
案件名称
韦成善、韦文丢、韦还香故意杀人一案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桂刑二终字第40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成善,绰号“勒善”,男,1967年2月7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柳江县三都镇××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5月24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晓华,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韦锦标,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文丢,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壮族,农民,住广西柳江县三都镇××号。系被害人韦永智的父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还香,女,1955年10月5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壮族,农民,住广西柳江县三都镇××号。系被害人韦永智的母亲。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成善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文丢、韦还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0)柳市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成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韦成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文丢、韦还香经济损失人民币16151元。宣判后,被告人韦成善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文丢、韦还香亦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于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1)桂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撤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柳市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1)柳市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成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文丢、韦还香经济损失人民币17921元。宣判后,被告人韦成善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文丢、韦还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仁春、代理检察员李凯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韦成善及其辩护人吴晓华、韦锦标、上诉人韦文丢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韦成善与被害人韦永智均居住在柳江县三都镇板江村上江屯,两家原有较深积怨。2009年5月23日20时许,韦成善酒后途经本村供村民烧香拜神的“童龙”(壮语音译,也称“社王”)时,发现韦永智在“童龙”地坪处与人聊天,便于当晚20时30分许冲到“童龙”,持一把单刃尖刀朝韦永智身上乱捅一阵后,逃离现场。韦永智因身上多处受伤,导致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韦成善当晚在家中被三都派出所公安民警拘传回所审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处警记录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09年5月23日20时46分,三都镇板江村上江屯韦甲在该屯130号打电话向110报称有人打架,有一人重伤。柳江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即指令三都派出所出警处理。当晚21时23分获反馈信息,伤者已死亡。该局当日决定立案侦查。2.《出警经过》、《到案经过》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于2009年5月23日20时50分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约21时10分赶到现场,卫生院的医生已正在抢救伤者。经调查死者系本屯的韦永智,本屯的韦成善有重大作案嫌疑。3.《提取笔录》、照片、《情况说明》、《材料说明》证实,2009年5月23日晚,公安机关将韦成善拘传到案后,发现其所穿衣裤上有血迹,拖鞋上有可疑斑迹,予以提取送检。并提取了韦成善的血备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证实,2009年5月23日22时30分至23时55分,柳江县公安局公安人员在见证人见证下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现场位于柳江县三都镇板江村委上江屯“童龙”(村民祭祀的地方)边。该现场为村中间一空地,现场环境较黑,无路灯。中心现场位于该空地上建的“童龙”边。该处坐西朝东修建一小水泥供台,台上供奉有“童龙”。在供台周围地面打有水泥地坪,在地坪北、西、南面均建有高48厘米的围栏,在供台东侧地坪上有一具男尸,头东脚西仰卧在地面上。在供台西北面与北面围栏之间的地面上有一滩45x40cm的血泊,在血泊北侧相邻的围栏上发现少量擦状血迹,在该处围栏北面与韦文祖家墙壁之间形成一宽63厘米,深70厘米的小沟,沟内堆有石块、稻草等杂物,在距离血泊北面70厘米,距地面高70厘米的墙上有一处20x10cm的血迹;在该处血迹下的小沟内发现有踩踏痕迹。现场勘查中,在血泊中、墙上血迹处提取血迹各一份,在供台东侧的水泥地坪上、供台南侧围栏南面相邻地面上提取烟头共7枚。5.《侦查实验笔录》、现场示意图证实,从韦成善家到案发现场“童龙”处有两条较短路线可走,分别取名A、B两路线。两路线长度用步伐测量大约都是90米左右。经作侦查实验,以正常行走速度,走A路线需要用时1分23秒即可到达,往返需用时2分46秒;走B路线需要用时1分13秒,往返需用时2分26秒;如加快速度或者跑步,均可提前完成。最长的可能路线约为390米。6.《尸体检验报告书》、照片证实,死者韦永智全身多处创口,其中:右腹部一处2x1cm,深达肌层;左肩胛上方一处4x2cm,创口向下潜行,进入左侧胸腔;左腰部腋后线内侧一处5x1.5cm,进入腹腔,此创口内下方腰部一处3x1.5cm,深达肌层;右肩胛内侧一处2.7x0.7cm,深达肌层;右腰部五处2x0.5cm、3.5x1cm、3.5x1cm深达肌层,4x1cm进入右侧胸腔,3.5x1cm进入腹腔;右腰部腋中线处一处8x1cm,深达肌层;左上臂4处1.5x2cm、5x1.5cm、5x1.5cm、5.5x2cm,深达肌层;右大拇指一处2x2.5x3cm三角形创口,另一处0.7cm创口;左大腿前侧一处2x1cm,左大腿外侧一处6.3x2.5cm;左小腿二处2x0.2cm、0.5x0.5cm。另头右顶部、右额面部、左肩胛上方、右肩部有擦伤痕,左胸部有一长2cm划伤。以上创口创缘整齐,创角较锐,创壁平整,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底深浅不一。检验见左肺上叶贯通破裂,胸主动脉破裂约4/5,肝脏贯通破裂,右肾贯通破裂。分析死亡原因系失血性休克;致伤工具推断为一种质地坚硬、尖端锐利的单刃锐器多次刺戳形成。结论:死者韦永智系被他人用锐器刺戳全身多处,引起胸主动脉、左肺上叶、肝脏、右肾脏等处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该鉴定结论于2009年6月2日告知韦成善,但韦成善拒绝签收)7.《伤情鉴定书》检查记录及结论、照片证实,2009年5月24日凌晨1-2时,法医检查韦成善身体,见韦成善右胸部有一处5×1cm条状擦伤痕;左上臂背侧有2×1cm擦伤痕,伤痕上有血痂黏附;左前臂背侧有2cm、1cm条形擦伤痕;右前臂肘关节前侧下方有二处分别长7cm、9cm条状平行擦伤痕;右前臂背侧近腕关节处有4×2.5cm片状擦伤;右手掌有一处纵形1×0.3cm创口,深达皮下,创口未缝合,创角锐,创缘平整,创腔内有液体渗出,创口周围有血痂黏附;右小腿中段外侧有二处分别长8cm、5cm条状平行擦伤痕;右小腿下段有一处长1.5cm条状擦伤。根据上述损伤形态及特征分析,条状擦伤不排除徒手抓伤或上述部位与粗糙物体接触形成。右手掌创口为锐器作用形成。根据上述现象,推断上述损伤距离检查时间约为5小时左右。根据伤者韦成善损伤部位及检查所见情况分析,伤者本次损伤致有手掌有一纵形1×0.3cm创口,已达轻微伤之标准。结论为韦成善本次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该鉴定结论于2009年7月13日告知韦成善)8.《法医DNA检验鉴定书》结论证实,送检的现场1、2号血痕检出的基因型与死者韦永智血痕基因型一致;韦成善西裤右裤腿处血痕,短袖衬衣右胸处血痕检出的基因型与韦成善血痕基因型一致。韦成善的拖鞋未检出血痕。现场的7枚烟头不是韦成善所留。(该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害人的父亲韦甲和韦成善,但韦成善拒绝签收)9.证人证言(1)证人韦甲(被害人韦永智的父亲)证实,2009年5月23日晚,他儿子韦永智出门去了约20分钟后,韦乙来拍他家的门,讲韦永智挨刀戳了很多,是韦成善捅的。他听后因为怕出去也被韦成善戳,即在家里用手机报“110”和“120”,等民警和救护车到了才敢出家门。到现场后他看见韦永智面朝下倒在“童龙”的坎上,背部有很多刀口。“120”医生让他和韦香略将韦永智抬到“童龙”前的平台。医生检查后讲韦永智已经死亡了。还证实,2008年春节除夕夜,他女儿韦柳鲜因打麻将与韦成善的弟韦成海吵起来,韦成海打了韦柳鲜。之后韦成海和韦成善等人还用石头砸烂他家的玻璃。派出所民警在处理这件事时,他女婿练辉也喊了一帮人去报复对方。他听到爆炸声很响,还听说韦成善、韦成海家也有人受伤。韦甲在9张不同男性尸体照片中认出其儿子韦永智的尸体。(2)证人韦永标(绰号“勒汉”,柳江县三都镇板江村上江屯村民)证实,5月23日晚20时40分左右,他在家看电视,本村的韦丁到他家讲“童龙”那里出事了。他就和韦丁从家出来,用带有电筒亮光的打火机来照,看见本村的韦永智扑在他家附近“童龙”边的水沟处,地上流有很多血。(3)证人刘某(三都镇卫生院副院长)证实,2009年5月23日晚8时多,他接到群众打来120电话后,和护士坐上救护车到上江屯。村支书韦香略带他们到现场,他打手电筒看见在“童龙”靠背后的右边有一条沟,有一个人面朝下扑在沟里,全身血淋淋的,他与村民把伤者从沟里抬出来放到“童龙”前面的地堂上进行探查,发现伤者没有心跳、瞳孔散大、没有呼吸己死亡。(4)证人韦乙(柳江县三都镇板江村上江屯村民)证实,2009年5月23日晚上20时30分左右,他从家里出来,见韦永智和几个村民坐在“童龙”处聊天。韦永智和他打招呼,然后他走过去和韦永智相距一米这样说了几句话。本村的韦成善突然来到韦永智面前,一句话没讲,就用双手捶向韦永智。韦永智被韦成善捶几拳后便往后倒在地上,还说“为什么打我?”他去拉韦成善,见韦成善用力挥手,怕自己被捶对,于是避开。韦永智从沟里爬起来,想绕往供台后面跑,韦成善追上去,用双拳朝韦永智捶去,韦永智又被打跌进沟里,韦成善又继续双手作捶状朝韦永智身上打去。因视线被供台挡住,看不清韦永智被打对什么部位,只听见韦永智喊了两声救命。后来,像是韦丙大喊一声:“哪个在这里打架?”韦成善听到后就住手,绕供台后面跑了出去,并往山边路口的方向跑了。有人用电筒照,他看到韦永智倒在地上,还有好多血,身上还有被刀捅的印子,才知道刚才韦成善是用刀来捅韦永智的。后来他就去韦永智家告诉韦甲,韦甲就打110电话报警。韦永智和韦成善2008年春节因为打牌赌钱的事有过矛盾。韦乙对12张男性正面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0号照片上的人(韦成善)就是杀害韦永智的人。韦乙出庭作证,当庭证实了上述目击的事实。(5)证人韦丙(柳江县三都镇板江村上江屯村民)证实,2009年5月23日晚上20时许,他和雷甲、韦丁、韦永智四人坐在“童龙”右边坎上聊天。一会儿,他见韦成善经过“童龙”往山脚方向走,经过时还看了他们这边几眼。韦成善的姐也骑摩托车经过“童龙”,并问韦成善去哪儿,韦成善指山脚讲去上面。20时30分左右,他看见韦乙经过“童龙”,韦永智和韦乙打招呼,韦乙就停下来,到韦永智面前聊天。韦成善从山脚向“童龙”走过来,跨过左边的坎,走过韦乙旁边后到韦永智面前,一句话没说就双手握拳状向韦永智推过去,韦永智就倒在身后的水沟里,韦成善跨过右边的坎在水沟里不停的朝韦永智身上乱打。他有点害怕,就走到左边坎的电线杆那里看。听到韦乙还说了大概意思是怎么又打架了的话。韦成善不出声,继续打,韦永智被打并呼喊救命。于是他就用壮语大喊一声:“怎么打架了!”韦成善又打了几下后停手。他见韦成善朝他走过来就慌了,说:“尚(善),莫要打我。”韦成善看他一下没理他,就走了。韦丙出庭作证,当庭证实了上述目击的事实。(6)证人韦丁(柳江县三都镇板江村上江屯村民)证实,当晚上聊天时,韦永智和韦乙坐得近一点,他离他们有三米远。大约晚上8点半左右,他见本村的韦成善走过来,站在韦永智前面,也没说话,突然用双手去推韦永智跌倒在水沟里,然后作出抡起右手连续捶打韦永智的动作。韦乙、韦丙去拉劝,他见状就跑到韦文就家,对韦文就的儿子韦文标说:“勒善打永智了,你快过去劝。”韦文标跟他出来到“童龙”时,不知韦成善跑那里去了。韦文标拿手电筒上去照,他跟上去看,见韦永智横俯在“童龙”的围墩上,旁边流了一大堆血。他叫韦乙去告诉韦永智的父亲韦甲,然后在一边等。不久,见韦成善的儿子韦己到“童龙”那里找韦成善。(7)证人雷甲(柳江县三都镇板江村上江屯村民)证实,当时,韦乙走进“童龙”来和他们聊天,他们四人之间不超过一米。他看到冲过来打韦永智的人是本村的韦成善。韦丙和韦乙上前去制止韦成善,他则跟着韦丁跑开,并听见韦丙讲“善阿,莫打我哦。”他跑到韦文就家门口不久,韦乙和韦丙也来到韦文就家门口,众人问发生了什么事,韦乙和韦丙讲,刚才韦成善在“童龙”里面把韦永智打了。当时他距离韦永智不到一米远,所以一眼就能认出并确定打韦永智的人就是韦成善。因为事情发生得比较突然,当时只见韦成善用手打的动作,没注意韦成善手上是否拿有东西。他听村里人说,2008年除夕夜,不知什么原因使得韦成善及他家的人去砸韦永智家的玻璃,后来韦永智家的人又去炸韦成善家,伤了人,医去不少钱,因此两家矛盾比较深。雷甲出庭作证,当庭证实了上述目击的事实。(8)证人韦戊(韦成善的外甥)的证言及韦戊接受讯问过程录像和现场指认过程录像证实,韦戊当晚在韦成善家一楼房间门口的走道处,看见韦成善从房间靠墙的书桌找出一把刀,刀的刀刃宽约有2公分,并插在腰部,韦成善讲“韦永智又想来捣乱网吧了。”说完就走出门了。韦成善出去约有两分钟,他就在电脑室内跟韦己讲:“你爸拿刀出去了,等下怕他惹事,你去找他。”韦己就出去找他爸韦成善了。过了约两分钟,他到自家商店门口,在那里跟他爸韦庚和他妈韦辛讲:“大舅刚才拿刀出去了。”韦辛说“你不拦他嘛?”他讲“拦没得。”后他就进村找舅舅韦成善。找了约10分钟左右没找到,又回到韦成善家。进到前厅桌球室就见韦成善从走道里走出来,头发有点湿,有点乱,穿一件长袖衬衣,一条深色西裤。韦成善出到前厅就叫和他打几盘桌球。两人边打桌球边谈话,韦成善先说:“我这刚开业,没什么人玩,你多叫几个女娃仔来玩。”接着,又讲:“那个×仔可能危险了。”他问韦成善什么事?韦成善又讲:“那个×仔可能死了。”然后就跟他讲:“如果有人或有公安来找你,你就把刚才我们谈生意的事讲就行了,这是我们正常的谈话,没有事的。”没多久就有公安到门口了。公安带韦成善走后,他妈对他讲:“村里韦永智死了,你大舅又挨捉了,你不要到大舅家住了,去下江屯韦寅家。”韦戊接受讯问过程录像经当庭播放,证实上述内容。录像反映出韦戊表情自然,无逼供诱供迹象。(9)证人韦己(韦成善的儿子)证实,案发那天正好是他家的网吧、桌球室开业的日子。晚上6点多钟,村里的五、六个人在他家和他爸韦成善吃饭喝酒。他则拿饭到网吧吃并上网。大约21时,他表哥韦戊到他旁边讲:“立,你爸拿一把刀出去了,你去看,不要让他出事。”他听韦戊这样说,就匆匆忙忙跑出去找他爸。走到村里地坪找,又走到村里的“童龙”找,见七、八个人在那附近聊天。他问他们看见他爸没有,没有一个人回答他。他就往小路回家,走到他姑妈韦辛商店门前时,韦辛跑过来跟说:“永智死了,你马上去韦寅那里。”还说“有人问,就说不清楚。”他就到下江屯亲戚韦寅家睡了。韦己还证实,他家有菜刀、柴刀以及水果刀。水果刀是单刃尖刀,刀刃长10厘米,宽约2厘米,刀把是木质的,总长约15、16厘米。水果刀有时放在电脑房的书桌上,有时也放在厨房。还证实,2007年还是2008年春节时,韦永智曾带一伙人到他家用东西炸他家,他家有人受了伤。韦己出庭作证,证实上述韦戊告诉他韦成善拿刀出门,及他去找韦成善的事实。(10)证人韦庚(韦成善的姐夫)证实,2009年5月23日晚20时30分左右,他在自家商店看电视,当时他妻子韦辛开电动车去叫人来打麻将刚回到商店,本屯韦癸的老婆(姓蒙)也在商店里看电视。过了一下,他儿子韦戊从隔壁韦成善的家跑过来对他夫妇讲:“爸啊妈啊,大舅拿刀去找韦永智打架了。”他妻子就叫韦戊进村去找韦成善,同时也叫他进村去找。他找到本村“童龙”处没有找见韦成善。当他走到本村的门楼时,听见韦乙喊韦甲:“叔啊,韦永智可能死了,你快点出来看一下。”他马上意识到可能是韦成善打的。于是他马上走他商店后面的那条小路回商店,当走到韦成善家后面时,听到韦成善的洗澡房里有人洗澡的声音。他回到商店有五、六分钟这样,韦成善过来商店说要一包红河烟。他见韦成善穿一件灰白色的长袖衬衣,头发很湿,显然是刚洗过澡的。过了一会儿,有公安民警去韦成善家把韦成善带走。他关商店门准备睡觉,见他妻子韦辛开电动车往下江屯方向去。韦辛过了十分钟左右返回。他问:“这么晚了你还去哪?”韦辛说:“先前我拿韦成善的衣服去河里丢的时候,衣服被卡在河边的树丛上,刚才我又去把它挑下河里去。”当时他还问韦辛去哪挑的衣服,韦辛讲是去村边“桥扁”那挑的。过后他还讲她:“你做这种事,哪天被发现了你就死!”韦辛讲“那也没办法啊。”公安民警在“桥扁”附近水沟内搜索出一件红褐相间的短袖T恤,韦成善也曾有过、穿过类似的衣服,但不能确定搜索出的就是韦成善的衣服。韦庚出庭作证,证实上述案发当晚韦戊从韦成善家过来,跟他讲了韦成善拿刀去和韦永智打架,之后他去找韦成善的事实。(11)证人韦辛(韦成善的姐)证实,案发当晚她在自家商店看电视,有人来讲打牌,但人不够。于是她开电动车到村中找“达四”来打牌。经过村中“童龙”时,碰见韦成善往山脚方向走。便问他:“善啊,你去哪?”没注意他是否回答,就开车经过他了。她在“达四”家4、5分钟,就原路开车返回商店。一会儿,“达四”到了,但原先讲打牌的人已经走了,没有打成牌。她继续看电视,也不注意“达四”何时离开的。她回到商店约20来分钟后,韦成善到她商店买了一包红河牌香烟就回家。约21时多点,也就是“六合码”开码时,就听到村民讲村里出事了。(12)证人韦柳春(“达四”,柳江县三都镇板江村上江屯村民)证实了2009年5月23日晚20时多,韦辛骑一辆电动车来叫她去打麻将的情况。(13)证人蒙某某(柳江县三都镇板江村上江屯村民)证言证实了当晚8点多钟,她在韦辛家商店看电视时,见韦辛的儿子韦戊走过来在商店门口前的烟摊边和他父母韦庚、韦辛不知讲了什么话然后离开的情况。(14)证人韦壬(柳江县三都镇板江村上江屯村民)证实,2009年5月23日下午6点左右,他和韦成善、莫兆党、韦癸、覃某某、雷乙在韦成善家的厨房里喝酒。喝酒散场时大概是晚上8点过。他一个人离开出来,到隔壁即他表姐韦辛家想找人打牌。后来他在打电话,再回来时发现刚才喝酒的几个人都不见了,也不见韦成善在家里。韦成善家和韦永智家一直闹矛盾,互不往来。08年春节,韦成善家被人用炸药炸过,玻璃都裂了。这个案没破,韦成善及村里人都怀疑是韦永智这边家搞的。(15)证人覃某某(柳江县三都镇板江村上江屯村民)证实,他下午6点多钟到韦成善家喝酒,刚开始见韦成善穿一件圆领的灰色T恤,下身穿一条灰色的半裤。喝到一半时,韦成善就脱掉上衣,光着身子猜码,没见他身上有什么伤。六人喝了5瓶,都讲喝不下了,一起出来看人家打桌球。韦成善喝了7、8两左右,有点醉了的。看人家打桌球时没见到韦成善。他看莫兆党和别人打了两盘桌球之后,走进韦辛家的商店想要手纸去大便,在商店里见韦成善和他姐、姐夫都站在那里。他自己要了纸就走了。(16)证人雷乙(柳江县三都镇板江村上江屯村民)证实,他们几个人在韦成善家喝了4瓶白酒,每个人都有些醉意了,就到韦成善家门口打桌球。玩了一会,不知道韦成善到什么地方去了。打了一会儿球,韦壬和覃某某先走,他们打球到21时许,他和莫兆党、韦癸也回家了。韦成善喝酒时穿深兰色短袖T恤和灰白色的沙滩大短裤,脚穿米黄色的塑料拖鞋。(17)证人韦癸(柳江县三都镇板江村上江屯村民)证实,当晚喝酒中,韦成善光着身子,没见他手上有任何伤痕。酒后,他和雷乙、莫兆党在韦成善家的桌球室打桌球,不懂得韦成善当时在哪里。打球有半个钟头这样,听到门外马路上有小孩讲“有人打架了!”韦成善和韦永智是表兄弟关系,因为韦成善的母亲和韦永智的父亲是同父异母的姐弟。韦成善和韦永智两家因为打麻将的事发生矛盾,后来韦成善家的房子还被人丢炸弹进去炸。当时他就在韦成善家烤火。韦成善怀疑是韦永智家搞的鬼。(18)证人莫兆党(柳江县三都镇板江村上江屯村民,在深圳打工,案发前回村)证实,当天他和雷乙买了一只鸭子在韦成善家煮来吃。六人喝了4瓶“湘山酒”,喝到20时许才散。然后他和雷乙、韦癸在韦成善家打桌球,韦成善从厨房走出来后不知去了那里。(19)证人韦子(韦成善的前妻)证实,案发当晚6时许她从家拿一把雨伞就到下江屯看别人赌六合彩,当晚没有回家,在下江屯韦寅家住。(20)证人韦丑证实,案发当晚他在韦文就家看电视,后听讲有人打架,他也没出去看,过了一下,他直接回家,没有碰见过谁,没见过韦成善。(21)证人韦寅证实,他和住在上江屯的韦成善及韦永智是表亲,2009年5月23日晚他在家接单赌六合彩,当晚大概6点多,韦成善的前妻韦子到他那赌六合彩。大约9点多钟,韦成善的儿子韦己和韦成善姐韦辛的儿子韦戊先后到他家要求住一晚,他同意了。在接单赌六合彩过程中,他听村里人说上江屯有人打架,但具体情况不清楚,等开完六合彩马单后,他到上江屯,听见议论说韦永智在童龙处被人打死了。后他来到韦辛家,韦辛对他说刚才韦成善被公安抓走了,人家怀疑韦成善打死韦永智,怕韦永智家人上门抄家,所以叫韦己和韦戊到他家住一晚上。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韦成善、被害人韦永智的身份情况。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互相关联衔接,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原判认为,被告人韦成善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成善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韦成善关于没有杀人的辩解,与本案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韦成善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韦成善无罪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根据查明的被告人韦成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实际,认定被告人韦成善有罪并依法判处刑罚。被告人韦成善对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甲、韦还香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参照广西现行赔偿标准,韦甲、韦还香应获赔偿韦永智的丧葬费15921元(职工月平均工资2653.5元×6个月);对于亲属为办理丧事产生的误工费等合理费用,酌情支持2000元。由于没有证据证明韦甲、韦还香无生活来源和丧失劳动能力,对其要求赔偿扶养费的诉请,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精神抚慰性质的项目,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依法不予处理。冷冻保存尸体费用,原告人没有提出具体数额及属于合理支出的依据,该费用归属丧葬费范畴,已依照法定标准计算,故不另予支持。综上,韦成善应当赔偿韦甲、韦还香人民币1792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韦成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韦成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甲、韦还香经济损失人民币17921元。上诉人韦成善上诉否认其有杀人行为。其辩解称其没有去过案发现场。案发当晚,其和莫兆党在其家楼上谈生意。下楼宣布结果后返回楼上睡觉,醒后听到韦乙讲韦永智可能死了。几个目击证人讲的都是假话,很多证言是一年以后案情公开后讲的,而且这些证人的证言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韦戊、韦己的证言是刑讯逼供下陈述的,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其要求本院查明真相,还其清白。二辩护人辩护认为,1、重审一审未进行公开审理。一审合议庭以保护证人为由,要求旁听人员离开法庭至庭审结束。2、上诉人韦成善没有杀害被害人韦永智的故意和动机。一审判决认为家庭的普通矛盾引起韦成善杀人的观点,只是一种推定,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符合刑事案件证据的规定。3、从尸体所见,本案应为两把刀作案,故本案极有可能是两个人用两把刀共同作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害人被一把水果刀杀死不正确。4、四个目击证人证言自相矛盾、相互矛盾,疑点颇多,不能采信。5、韦成善没有作案时间。6、韦成善身上的伤是案发后形成的,因为证人韦庚案发后在商店看见韦成善买烟时手上没有伤。7、被告人亲属的证言是在刑拘后制作的,存在侦查机关滥用权力强制作证、刑讯逼供的嫌疑。且证人韦戊、韦己在第一次出庭作证是被刑讯逼供,现已推翻原有陈述。韦己是未成年人,在侦查机关讯问时没有监护人在场。故这两个证人的证言没有证据效力。8、本案的鉴定结论中,没有一件直接、客观的证据能证明韦成善有作案嫌疑。9、讯问韦戊、韦己、韦庚的录像未显示讯问起止时间,没有宣读刑事诉讼权利,没有两个制作人签名,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定,不能作为证据认定。桥扁的现场勘查笔录没有邀请见证人见证,没有见证人签字,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证据认定。10、综合全案证据分析,本案直接、客观的证据未能证明被告人韦成善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间接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能相互印证,无法排除矛盾和疑点,结论不唯一,推理不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综上,请求二审判决被告人韦成善涉嫌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维护被告人韦成善的合法权益。上诉人韦甲、韦还香上诉认为,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判处韦成善死刑。一审仅支持丧葬费、误工费错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时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韦成善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23日20时30分许,上诉人韦成善酒后冲入“童龙”,持一把单刃尖刀往正在此地与他人聊天的韦永智身上乱捅、致韦永智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韦成善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韦成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有四名目击证人,不仅在侦查、检察机关作过关于所知案情的陈述,有三名目击证人亦经过公开开庭当庭作证、质证,能够明确证实确系上诉人韦成善对被害人韦永智实施了加害行为。四名目击证人的指向明确、单一,即本案上诉人韦成善。案发现场范围小,虽然光线条件不佳,但四名目击证人已较长时间停留此地,视力适应了周围环境,对冲入现场的本村人辨识度高,能够看清凶手是客观真实可信的。目击证人所证实的案发情况与现场勘查、尸体法医鉴定、其他证人证言等所证实的被害人的受伤部位、创口特征、最后的体位情况以及韦成善在案发前后的行为表现等情况均能够吻合。四名证人与韦成善平素关系正常,都认识上诉人韦成善,虽然四人所证内容有一定不同,但,由于所处位置不同,观察角度所限,个人认识能力差异,证明内容不完全一致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也充分证实侦查机关对该四人的调查取证真实可信,四证人没有串通行为,证言证明力强;且该四目击证人证言上虽有不一致之处,但对于凶手是何人的指向明确,未有改变,应予采信。证人韦辛、目击证某某证实案发当晚约8时至案发前的时段内上诉人韦成善曾经过“童龙”,与莫兆党、雷乙、韦癸等当晚与韦成善一起吃饭的证人证实8时左右他们吃完饭后在韦成善家打台球时没有看见韦在家的情况相吻合。让人韦戊、韦己、韦庚的证言相互印证吻合,能够证实韦成善带刀出门、洗澡换衣服等情况,韦庚亦证实了韦辛帮助韦成善处理血衣的事实。上诉人韦成善与被害人韦永智家积怨较深,韦成善的多种辩解均无证据证实,且与本案证据相矛盾。综上,上诉人韦成善关于没有杀人的辩解,与本案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认定上诉人韦成善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至于附带民事上诉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权就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判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平审 判 员 倪庆宁代理审判员 林菁竹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玉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