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梁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梁某。被告:马某,海阳市樱桃园小区41号楼1单元5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宪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审判员 孙云生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晓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