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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梁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梁某。被告:马某,海阳市樱桃园小区41号楼1单元5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宪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审判员  孙云生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晓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