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卫东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英,谢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翠屏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段英,女。。被执行人谢卫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年3月8日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将位于翠屏区岷江北路72号26幢6层16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X00141775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段英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 懋书 记 员 胡孝飞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