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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万哲与武汉金汇源典当有限公司、宋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哲,武汉金汇源典当有限公司,宋飞,万哲,武汉金汇源典当有限公司,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万哲,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金汇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丁字桥路55号。法定代表人:危惊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飞,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2012)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不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给予申请执行人万哲办理梅赛德斯奔驰车(GL4504MATIC,车架号码:WDCBE4BA724855,发动机号码:27392330427116)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将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九月××日书记员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