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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息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925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被告魏某某,男,汉族。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被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2月6日我与被告在息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2月23日生育一女魏某甲。婚后生活中,我和被告经常生气,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被告生性暴躁,经常为家庭琐事对我施暴。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为了躲避被告的暴力,我们在去年九月份就分居,现在已经分居一年多了。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维持。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不给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小孩出生后一直由我抚养,我不同意由原告抚养,我要抚养小孩,被告给付抚养费。离婚可以,但是原告需要返还我的建房款。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于2009年2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魏某甲。原告以其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不给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二人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被告婚后有了孩子,只要双方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有和好的希望,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熊懿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