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429号原告赵某,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韩某,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在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本案的诉讼费用,也未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XX宵人民陪审员 房文堂人民陪审员 魏国钦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