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429号原告赵某,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韩某,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在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本案的诉讼费用,也未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XX宵人民陪审员  房文堂人民陪审员  魏国钦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