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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搬民初字第075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752号原告肖某某。被告陈某。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以“需要补充离婚的有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文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