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青岛东生药业有限公司与王永胜所有权确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东生药业有限公司,王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东生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波,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王永胜,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东生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09178.61元。2013年9月27日被执行人交来案款。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书记员 于华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