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伟与高云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高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云飞,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伟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6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云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云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高云飞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高云飞于2013年6月10日前给付申请人14万元。被执行人高云飞承担执行费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长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