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法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伟与高云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高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云飞,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伟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6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云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云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高云飞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高云飞于2013年6月10日前给付申请人14万元。被执行人高云飞承担执行费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长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