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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彬县乡镇企业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彬县乡镇企业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彬县。被执行人彬县乡镇企业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彬县公刘街。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彬县乡镇企业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8月29日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彬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9323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底付清申请人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彬执字第0043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智昶审判员  王孝民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