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民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韭菜园芙蓉豪廷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韭菜园芙蓉豪廷餐饮有限公司,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拟稿份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2513号原告长沙韭菜园芙蓉豪廷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应良委托代理人邹瑜被告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韭菜园芙蓉豪廷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韭菜园芙蓉豪廷餐饮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韭菜园芙蓉豪廷餐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韭菜园芙蓉豪廷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1元,减半收取1060.5元,由原告长沙韭菜园芙蓉豪廷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景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 静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