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唐俊红、庞晓华与王静、庞明远、庞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唐俊红,住隆化县。原告庞晓华,儿童。法定代理人唐俊红,基本信息同上。委托代理人刘继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王静,住隆化县。被告庞明辉。被告庞明远,儿童。二被告法定代理人王静,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俊红、庞晓华与被告王静、庞明辉、庞明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已于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唐俊红、庞晓华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俊红、庞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唐俊红、庞晓华负担。审判员 高 贵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静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