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夏琦信用卡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夏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3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任清尧,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弛,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琦。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夏琦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玉萍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