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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力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滢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力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徐滢

案由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力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路海松××401。法定代表人:时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英军,性别:××,××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区××龙花园××501,身份证号码:×××044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滢,性别:××,××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北路××号,身份证号码:×××0640。委托代理人:吴意诚,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楚红,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力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滢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力合公司应否支付徐滢2012年提成工资3526元;二是力合公司应支付徐滢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数额;三是力合公司应否支付徐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于第一个问题,即提成3526��的事项,在一审庭审中,力合公司认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徐滢2012年应得提成为3526元,力合公司还主张徐滢的客户系公司分配给她,该部分提成,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发放给徐滢。本院认为,力合公司已经认可徐滢的提成为3526元,故对该数额应予确认;力合公司主张因客户系公司分配,故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徐滢相应的提成,但其未能就此举证,故对力合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对于力合公司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第二个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徐滢于2009年9月7日入职力合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其于2010年9月8日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其当年度应当享有年休假1天,2011年度其应当享有5天年休假,2012年应当享有的年休假为2天,徐滢共计享有年休假8天,力合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安排休假,故其应当支付徐滢未休年休假工资。徐滢离职前月平均���资为3545.33元,加上本院判决的提成工资3526元,徐滢离职前应得月平均工资为3839元,徐滢应享有年休假天数为8天,故其应得的年休假工资为2824元,因其仅请求2758元,故原审法院判决力合公司支付徐滢年休假工资2758元。力合公司要求按照仲裁裁决的数额履行,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第三个问题,本院认为,力合公司在仲裁阶段明确主张其解除了与徐滢的劳动关系,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有合法依据,故应当认定力合公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力合公司此后主张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其未能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力合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此外,原审法院根据徐滢在诉讼中的胜诉比例,确定由力合公司支付其律师费1188元,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该项处理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故予以维持。力合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力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刚(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