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耀执恢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阳与被执行人樊群盈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阳,樊群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恢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樊阳,女,199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居民,住耀州区。法定代理人:李会绒,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居民,住址同原告。被执行人樊群盈,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居民,住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阳与被执行人樊群盈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0)耀法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樊群盈支付申请执行人樊阳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的抚养费2400元。支付2009年的教育费2250元,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的学费2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群盈支付抚育费1400元。201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1)耀执字第001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0)耀法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标的额中的1400元的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350元。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向樊群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樊阳支付抚养费935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樊群盈支付樊阳抚养费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0)耀法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标的额中的4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