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行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扎西泽仁与江达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弟弟土地权属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泽仁,江达县国土资源局,弟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江行初字第01号原告扎西泽仁,男,1968年7月出生,藏族,江达县人,现住江达县。被告江达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振林,系该局副局长。第三人弟弟,男,1953年3月出生,藏族,江达县人,现住江达县。委托代理人江拥洛珠,藏族,江达县人,现住江达县。原告扎西泽仁不服江达县国土资源局在兑现征地补偿款时将属于原告扎西泽仁的补偿款发放给了第三人弟弟,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扎西泽仁已与被告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弟弟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扎西泽仁已与被告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弟弟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内容合法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西泽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减半收取25.0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阿旺措姆审判员 杨 斌审判员 吴 至 锟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达娃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