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忠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虎追索经济补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305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司,杨虎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司,住所地:深圳市××香蜜湖××工业区××经大厦F3、83D。代表人:吴晓斌,系分××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晓霞,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虎,性别:××,××族,××年××月××日生,住址:贵州省××市燕子××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85X。上诉人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忠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虎追索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忠成公司应否支付杨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杨虎于2009年8月17日入职忠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杨虎最后工作至2012年1月10日离职。杨虎主张其被公司方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忠成公司称杨虎自动离职,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故本案可视为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忠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忠成公司上诉要求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原审法院根据杨虎的胜诉比例,确定由忠成公司支付其律师费407元,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故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刚(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