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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监字号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袁红生与袁红荣、袁社生等承包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红生,袁红荣,袁社生,袁社荣,袁秋花,白英虎,袁秋梅,澄城县城关镇阳庄村村民委员会,澄城县城关镇阳庄村五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监字号00001号申请再审人袁红生,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袁红荣,男。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袁社生,男。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袁社荣,男。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袁秋花,女。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白英虎,男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袁秋梅,女。原审被告:澄城县城关镇阳庄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澄城县城关镇阳庄村五组。申请再审人袁红生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袁红荣、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袁社生等承包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澄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7月9日申请再审人袁红生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袁红生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及其妻子、子女与父母系一个承包经营户,申请人作为户主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承包为基本的承包经营方式,所得收益归承包经营户所有,不发生继承。原审判决将个人承包经营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权混淆,应依法根据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袁红荣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袁红荣答辩意见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袁社生答辩意见,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袁社荣未提供答辩意见。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袁秋花未提供答辩意见。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白英虎、白英勤未提供答辩意见。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袁秋梅未提供答辩意见。原审被告澄城县城关镇阳庄村村民委员会未提供答辩意见。原审被告澄城县城关镇阳庄村五组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袁红生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袁红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富明审判员  王建红审判员  李淑侠二〇一三年九月××日书记员  石煜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