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任海卫与韩粉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海卫,韩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723号申请执行人任海卫,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被执行人韩粉娥,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本院在执行任海卫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0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韩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韩粉娥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任海卫与被执行人韩粉娥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韩粉娥于和解当日给付3000元;于2013年9月7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3年10月7日前给付17000元。被执行人韩粉娥承担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长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