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商梁民初字第10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江、原告李某欢诉被告商丘富民货运有限公司、被告李学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江,李某欢,商丘富民货运有限公司,李学友,谢某琴,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038-2号原告唐某江,男,汉族。原告李某欢,男,汉族。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崔某献,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丘富民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金桥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某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学友,男,汉族。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华,男,汉族。被告谢某琴,女,汉族。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代表人时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杰,杨某,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代表人刘某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生,该公司职员。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华,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绍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