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凤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凤民初字第209号原告邓治旺诉被告凤山县乔音乡同乐村十一组、华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治旺,凤山县××××组,华传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初字第209号原告邓治旺,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被告凤山县××××组。负责人华传海,组长。被告华传海,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凤山县××××组。委托代理人姚良奎,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河池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住河池市××单××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治旺诉被告凤山县乔音乡同乐村十一组、华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治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612.5元,由原告邓治旺负担。审 判 长  华桂鸾代理审判员  吴坦骏人民陪审员  罗桂芳二〇一三年九月××日书 记 员  黄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