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凤民初字第209号原告邓治旺诉被告凤山县乔音乡同乐村十一组、华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治旺,凤山县××××组,华传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初字第209号原告邓治旺,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被告凤山县××××组。负责人华传海,组长。被告华传海,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凤山县××××组。委托代理人姚良奎,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河池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住河池市××单××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治旺诉被告凤山县乔音乡同乐村十一组、华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治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612.5元,由原告邓治旺负担。审 判 长 华桂鸾代理审判员 吴坦骏人民陪审员 罗桂芳二〇一三年九月××日书 记 员 黄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