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澄法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20-05-09
案件名称
王锦如破坏电力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锦如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澄法刑一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锦如,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住汕头市澄海区。2007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4月15日被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刑诉(2013)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锦如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益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锦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锦如因生活困难由本区凤翔街道南港村路灯用电供其家庭夜间照明,2013年4月11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锦如时发现路灯用电的线路停电,认为是有人刁难他,遂翻上围墙爬至屋顶,用钳子将广东电网澄海供电局凤翔街道南港村十围59巷带有380伏供电的绿色铜塑电线(零线)剪断,致电线终端裸露口裸露下垂落地面,危及过往行人和车辆安全,造成该片区域30户照明用户停电3小时。接报后,区供电局将该线路修复。2013年4月12日上午9时多,被告人王锦如发现被其剪断的电线已被修复,又将该线路的带有380伏绿色铜塑电线(C相)剪断,致电线电源终端裸露口裸露垂落地面,危及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造成该片区域30户照明用户停电3小时。因及时修复,王锦如两次剪断电线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王锦如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锦如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作案现场、作案工具铁钳的照片,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铁钳一把,广东电网汕头澄海供电局出具的证实材料和抓获经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锦如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锦如有犯罪前科,且实施破坏电力设备两次,鉴其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锦如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铁钳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庄 旭审 判 员 王锦如代理审判员 陈永思二〇一三年九月××日书 记 员 陈丹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