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确山县李新店镇谢庄村徐庄村民组诉被告黄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确山县李新店镇谢庄村徐庄村民组,黄林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881号原告确山县李新店镇谢庄村徐庄村民组诉讼代表人徐建军,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明洪,信阳市平桥区兰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林虎,男,现年26岁,汉族,个体户。原告确山县李新店镇谢庄村徐庄村民组(以下简称“徐庄组”)诉被告黄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明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林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被告黄林虎经邻居程明顺介绍,向徐庄组五保户徐守良两次借款共计15000元,并约定利息。2012年7月9日,徐守良因病死亡。徐庄组清理其遗产后,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黄林虎拒绝偿还。被告黄林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黄林虎经程明顺介绍,向原告徐庄组五保户徐守良借款15000元,并分别于2010年4月16日、4月18日出具两份借条。2010年4月16日借条载明:今借徐守良现金10000元,利息一年1000元整。2010年4月18日借条载明:今借徐守良现金5000元,利息一年500元整。两份借条均有黄林虎及证明人程明顺的签名。2012年7月9日,五保户徐守良因病死亡。2013年3月,原告徐庄组依据《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的关于五保户对象死亡之后,其遗产归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有关规定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林虎偿还借款及利息19500元。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被告黄林虎借款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及证明人程明顺的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被告黄林虎应当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徐庄组的诉请正当合法,理由充分,应当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林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徐庄组借款本息1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元,由被告黄林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梅发友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