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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王海朝与XXX离婚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朝,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朝。被执行人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朝与被执行人XXX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腾达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春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