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四法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四会市大沙镇大布村贺岗经济合作社与陈某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大沙镇大布村贺岗经济合作社,陈某明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四法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四会市大沙镇大布村贺岗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大沙镇大贺岗村。组织机构代码:682434XX-X。负责人陈某生,系贺岗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陈某宗,系贺岗村副小组长。被告陈某明。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受理原告四会市大沙镇大布村贺岗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陈某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大沙镇大布村贺岗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陈某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植志忠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静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