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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石民初字第0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石桂珍与耿祝兰、黄露露析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耿某,黄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民初字第0492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吴元华。被告耿某。被告黄某。原告石某与被告耿某、黄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收到原告诉状,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某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蒋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