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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胡家利与刘洪珍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利,刘洪珍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商初字第160号原告(反诉被告)胡家利,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文东,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洪珍,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胡家利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洪珍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胡家利、被告(反诉原告)刘洪珍于2013年9月1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胡家利、被告(反诉原告)刘洪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胡家利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洪珍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胡家利负担100元,被���(反诉原告)刘洪珍负担25元。审判长  李成虎审判员  丁秀春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