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胡家利与刘洪珍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利,刘洪珍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商初字第160号原告(反诉被告)胡家利,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文东,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洪珍,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胡家利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洪珍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胡家利、被告(反诉原告)刘洪珍于2013年9月1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胡家利、被告(反诉原告)刘洪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胡家利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洪珍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胡家利负担100元,被���(反诉原告)刘洪珍负担25元。审判长 李成虎审判员 丁秀春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