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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宽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秀珍与长春耐火材料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珍,长春耐火材料加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宽民初字第536号原告李秀珍,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耐火材料加工厂,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小南街150-3号。法定代表人庞丽荣,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珍诉被告长春耐火材料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珍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恩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秀珍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成玉代理审判员  张尔航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岳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