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海艳与苏志强、张辛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艳,苏志强,张辛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1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艳,又名王海燕,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苏志强,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辛丽,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王海艳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3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苏志强、张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苏志强、张辛丽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辛丽与申请执行人王海艳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张辛丽于2013年9月13日给付申请人30000元;于2014年1月1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4年6月1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15年1月10日前给付14万元。申请人王海艳自愿放弃全部利息并自愿承担诉讼费3130元,被执行人张辛丽承担执行费43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长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