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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朱某,男,生于1982年3月26日,汉族,中专文化。被告李某,女,生于1984年2月15日,汉族,大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经核减后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翔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三年九月××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