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耀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根平与被执行人陕西东昌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根平,陕西东昌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杜根平,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被执行人陕西东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惠塬工业园区。杜根平与陕西东昌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东昌建材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杜根平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5925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3月6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3月7日向陕西东昌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杜根平支付工程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925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89元。但陕西东昌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陕西建材有限公司的存款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45000元标的额中3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