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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法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振与西安市阎良区西部驾驶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西安市阎良区西部驾驶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王振,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西部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路金松新天地。。法定代表人任天财,系该学校校长。王振本院生效的(2012)阎民一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西部驾驶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西部驾驶培训学校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800元,支付迟延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2)阎民一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博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俞佳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