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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熊泽秀与深圳凌进电子有限公司追索经济补偿纠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230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泽秀,性别:××,××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铜××号,身份证号码:×××5242。委托代理人:付小霞,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洪伟,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凌进电子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团××工××至××楼、4栋、6栋。法定代表人:陈世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进,性别:××,××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45,身份证号码:×××3591,系该××人力资源部经理。上诉人熊泽秀与被上诉人深圳凌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进公司)因追索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西劳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凌进公司应否支付熊泽秀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熊泽秀于2008年4月25日入职凌进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电子部辅工,此后,熊泽秀申请调入光学部担任辅工,2012年6月16日,凌进公司将光学部进行撤并,将光学部员工分流至其他部门,熊泽秀被安排至印刷部担任辅工,工资待遇不变,熊泽秀不同意到印刷部工作,其向公司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公司按原工作岗位为其安排工作,否则视为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凌进公司表示,熊泽秀可以到其他部门工作,但其既不同意去印刷部,也不同意去其他部门工作。本院认为,凌进公司对光学部进行撤并,并对其员工进行分流,安排到其他部门工作,将熊泽秀安排到印刷部工作,熊泽秀既不同意到印刷部工作,也未要求到其他部门工作,而是坚持要按原工作岗位安排工作,由于原部门已撤并,安排在原岗位工作已不可能,故熊泽秀此项要求凌进公司已不可能安排。本院认为,凌进公司撤并光学部属于其经营自主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此情形下,凌进公司应当对光学部原有员工进行合理安排,凌进公司已安排熊泽秀到印刷部工作,仍为辅工,工资待遇不变,凌进公司此种安排属于合理安排,熊泽秀既不同意到印刷部工作,也未明确要求到其他部门工作,而是坚持要按原工作岗位安排,在其要求未能满足的情形下,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熊泽秀的行为不符合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凌进公司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熊泽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熊泽秀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刚(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