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法执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执行张五兵与胡振亮、张爱莲、孟永刚、袁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五兵,胡振亮,张爱莲,孟永刚,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363号申请执行人张五兵,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马镇镇人。被执行人胡振亮,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爱莲,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系被执行人胡振亮之妻。被执行人孟永刚,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袁军,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张五兵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3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胡振亮、张爱莲、孟永刚、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胡振亮、张爱莲、孟永刚、袁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胡振亮与申请人张五兵自行协商,同意法院对胡振亮所有的“奔驰”牌翻斗车六辆、“小松360”牌挖掘机一辆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振亮所有的“奔驰”牌翻斗车、“小松360”牌挖掘机进行评估拍卖。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袁军、张爱莲、孟永刚、胡振亮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张五兵亦再提供不出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1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