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朝,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朝。被执行人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朝与被执行人XXX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腾达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春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