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袁建国与樊容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624号原告袁某某,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裴国政,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樊某某,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袁 凯审判员 付海鹰审判员 李永忠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聂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