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府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府谷县后大井沟机制兰炭有限公司诉徐万金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府谷县后大井沟机制兰炭有限公司,徐万金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府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府谷县后大井沟机制兰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双正,现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红,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万金,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后大井沟机制兰炭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万金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徐万金一直下落不明且是山东人,即使判决也无法执行,现原告申请撤诉,待找到被告后另行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文新审 判 员 郝振荣人民陪审员 白永成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