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5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曾建星与漳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建星;漳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5263号原告曾建星,男,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朱志平,漳州市芗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漳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青,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强,1971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单位职员,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建星与被告漳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建星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建星以其家庭成员尚未析产,起诉被告程序不合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建星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成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金小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