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头民二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谈汉桥与被告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汉桥,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头民二初字第289号原告:谈汉桥,男,汉族,1956年2月6日出生,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华设备租赁部业主,身份证地址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朝前东村8号。委托代理人:周礼,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家渠15区天山路美食娱乐城南B楼。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汉桥与被告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谈汉桥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汉桥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谈汉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1.59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即2855.79元,由原告谈汉桥负担,余款2855.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谈汉桥。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