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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执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艳粉与房雪萍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粉,房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431号申请执行人王艳粉,女。被执行人房雪萍,女。申请执行人王艳粉与被执行人房雪萍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8月29日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彬民初字第008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3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房雪萍给付申请人2000元,被执行人按照协议给付了全部案款,申请人领取了全部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1)年彬民初字第008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智昶审判员  王孝民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