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何慧霞、武志彪买卖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杜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王某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1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13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965元由退还上诉人何某某。审 判 长 孙小宁审 判 员 柳 强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侯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