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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王诗集、陈海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王诗集;陈海陆;黄亮威;陈某;庄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43号原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诗集,别名王宗杰,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该市。2009年11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月28日被假释。因本案于2012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方振宏,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海陆,别名刘海陆,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陆丰市,暂住陆丰市。2008年11月27日因犯抢夺罪被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远生,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亮威,绰号“臭龟”,男,1992年9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2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尊场,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住陆丰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陆丰市。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诗集、陈海陆、黄亮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庄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诗集、陈海陆、黄亮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陆丰市人民法院(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陆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金声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朝伟二〇一三年九月××日书记员  傅永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