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确民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何玉芳、伍孩等与窦旦、潘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芳,伍孩,窦旦,潘芳,窦国,窦保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确民初字第00845号原告何玉芳,女,汉族,1966年3月16日生,住确山县。原告伍孩,男,汉族,1966年4月13日生,住确山县。被告窦旦,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生,住确山县。被告潘芳,女,汉族,1956年1月15日,住确山县,代理人徐怀忠(以下简称被代1),男,确山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住确山县代理人窦菊敏(以下简称被代2),女,1976年8月7日生,住确山县,被告窦国,男,汉族,1958年9月15日生,住确山县,被告窦保国,男,汉族,1962年4月16日生,住确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何玉芳、伍孩与被告窦旦、潘芳、窦国、窦保国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郭亚东人民陪审员 叶墨林人民陪审员 邓新义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