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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万云与何慧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万云,何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735号申请执行人高万云,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何慧霞,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高万云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何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何慧霞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高万云与被执行人何慧霞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何慧霞于2013年8月16日前用其所有的酒作价20000元抵偿申请人欠款20000元,剩余的本金70000元于2013年8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3年9月1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3年10月1日前给付40000元,申请人高万云自愿放弃全部利息。被执行人何慧霞承担执行费13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长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