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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白卡泽与白子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卡泽,白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722号申请执行人白卡泽,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白子军,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白卡泽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0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白子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白卡泽与被执行人白子军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白子军于2013年10月1日前给付23000元,于2013年11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40000元,申请人白卡泽自愿承担执行费11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长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