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江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王悦根与郑小清、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767号原告王悦根。被告郑小清。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公司。原告王悦根诉被告郑小清、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悦根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悦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悦根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由原告王悦根承担。代理审判员 易 欣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金雪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