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存斌与高四儿、高文亮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存斌,高四儿,高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高存斌,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高四儿,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文亮,男,195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高存斌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3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四儿、高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四儿、高文亮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高存斌与被执行人高四儿、高文亮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经申请人高存斌同意第三人李鸡换自愿用其所有的一台装载机不经评估、拍卖作价14万元代高文亮抵偿给申请人高存斌,由被执行人高文亮于2013年11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50000元。申请人高存斌自愿放弃剩余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720元。被执行人高四儿承担执行费2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长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