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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任薇与李建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薇,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385号申请执行人:任薇,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市江夏一中教师,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华中师范大学教师,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认登记在被告李建华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政院新村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夏字第××号)归原告任薇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建华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政院新村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夏字第××号)房地产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任薇名下。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九月××日书记员  陈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