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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1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751号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和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3年秋后,被告将我分得的土地0.5分圈在他的院落范围内,我多次找被告及村委会解决此事未果,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侵占我的土地0.5分。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争议的土地,是东阿县刘集镇某村分配的村内场院,属土地权属争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类争议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当事人应按照行政裁决程序处理,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万全人民陪审员  张在胜人民陪审员  侯庆栋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雨